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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数据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标准文本开发而成,于2023年6月30日实施,本数据库已将上级限量要求赋予给下一级,可方便快捷查询各食品类别需执行的所有污染物限量,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本系统包含了食品中铅、镉、总汞、甲基汞、总砷、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1、术语和定义
1.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1.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1.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2、应用原则
2.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2.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2.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 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 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 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 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5 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技术支持: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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